住院发票遗失遭拒赔
柯桥一民工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成功维权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陈美珍报道 单位投保了意外险,职工操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10天,但在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要求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日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小蔡2858.10元。
四川籍民工小蔡在柯桥广恒化纤有限公司上班。去年4月24日下午,小蔡在上班时不慎割伤左手,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797.63元。小蔡所在公司为其在绍兴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额6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限额1.8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10万元)。小蔡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不慎将发票原件遗失,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意外医疗保险金,最终引起诉讼。
庭审时,小蔡提交了门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病历资料、门诊发票、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财务章)等,以证明花去2797.63元医疗费的事实。虽然,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发票复印件提出异议。根据保险条款,由于小蔡提交的系复印件,保险公司无法对费用进行核实,不排除其已从其他渠道得到赔偿,不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小蔡的医疗费,只愿意赔偿小蔡住院7天(减掉3天免赔)、每天100元的住院补贴。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用工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小蔡,依据保险合同关系主张赔偿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保险公司提出小蔡提交的住院发票系复印件,且不排除其已在其他途径报销医药费,有违保险理赔损失补偿原则一说,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利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应属其个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理由,且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当对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小蔡因本次事故实际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2797.63元,法院确定保险公司需赔付给小蔡医疗费2158.10元,外加住院补贴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