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出台办法管理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上了“黑名单”将被联合惩戒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有利于安全生产,也是从业人员生命和职业健康的保障条件。昨天,省安委办起草的《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失信记录及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办法》将信用失信记录和黑名单结合在一起管理,行政处罚将作为企业信用失信记录的依据,黑名单判定标准指向七类严重失职失信行为。
根据《办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失信记录是指,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黑名单是指在失信记录管理期限内存在多条失信记录或者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不予整改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
《办法》明确,企业因严重失职失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信用失信黑名单:(一)在失信记录管理期限内有三条(含)以上失信记录的;(二)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有关监管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六)发生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形:1.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标(如:万人事故死亡率或亿元产值事故死亡率或百万车公里死亡率)150%以上的,3.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据了解,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失信记录作为“黑名单”主要判定依据,是我省的创新之处。黑名单企业名单按照“逐级上报、综合归总”原则统一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产生失信记录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调整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达到失信黑名单条件的,直接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为D类。存在信用失信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