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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质疑“痛经假” 是一种有罪推论

  ■阮向民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面对“大姨妈”折腾,一直以来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甚至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11月5日《新快报》)。

  “痛经假”不是广东的新发明,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只不过,这条规定一直没进入人们的视野。

  如今,广东把这条近乎被人们遗忘的女职工福利重新提到了桌面上,按理说,涉及劳动保护的规定,又以“休假”的形式出现,肯定少不了铺天盖地的点赞之声。然而令人有些意外的是,“痛经假”一经媒体披露,质疑声似乎盖过了点赞声。

  当然,大多的质疑是中肯的,比如女性本来就处于就业的弱势地位,每个月一天“痛经假”会引发更广泛的就业歧视;再比如,痛经本来就是“难言之痛”,即使有了“痛经假”,女职工是否敢于大大方方地向别人说起“大姨妈”这个生理隐私也是个问题。毫无疑问,这些担忧是现实存在的,但从总体而言,并不妨碍制度的推行,就业歧视需要用法制的手段去解决;而女性羞于启齿的生理隐私问题,则需要通过自我调节和适当的引导来实现。

  作为尚未定论的征求意见稿,如果能考虑到人们的这些担忧,在此基础上辅之以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是人们所乐见的。但是,有一种质疑却让人难以释怀。有人提出,痛经的标准难以界定,由此可能出现“骗假”的情况,假借制度的推行为自己谋取每月一天休假的“恶意福利”。

  “骗假”的质疑是基于有罪推论之上的,它的出发点定位在人性之恶,认为职工首先是不诚实的不可靠的,所以“痛经假”有可能给“小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

  这样的质疑看似理性,但是防“小人”的同时却让人看到了其本身的“小人之心”。且不说女性出于职场竞争的考虑,不会轻易请假给自己减分,就算真的要请“痛经假”,也不可能是随便递交一张请假条说走人就走人的。“痛经假”一方面需要由医院提供的证明,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也完全可以事先排摸出一份有痛经情形的女职工名单加以锁定,“骗假”之说其实就是杞人忧天。

  当然,也许“骗假说”的炮制者,是基于一种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感之下所持的论调,职工不可信,医院的证明不可信,工会的立场也不可信。这样一来,“痛经假”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上的制度基础。

  说到底,信任之所以常常被提及到“危机”的高度,原因之一就是总有那么一些人,除了自己谁也不信,对于别人习惯性地作出有罪推论。就“痛经假”而言,需要调整的不是制度本身,而是有些人习惯性质疑、习惯性不信任的心态。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质疑“痛经假” 是一种有罪推论 2015-11-07 2 2015年11月0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