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娘”与薄情男友分手遭“净身出户”——
恋爱关系代替不了劳动关系
■记者阮向民 通讯员颜东岳
江西姑娘王娇结束了与男友3年的恋情,然而更令她伤心的还不仅仅在于遇见了一个薄情郎,两人辛辛苦苦创办的公司,最后与她居然没有半点关系,甚至向男友要回这两年的工资也遭到对方断然拒绝。
王娇说,为了向男友主张自己的权益她已经身心疲惫,然而想来想去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在向记者诉说这段经历的时候,她也希望记者能够帮她咨询法律界人士,她想知道男友这么做难道真的合法吗?
相恋3年,“老板娘”遭“净身出户”
王娇和张成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来到杭州创业。两年前,张成筹集资金创办了一家公司,王娇则帮着管理公司,照顾其日常衣食起居。两人一直同居生活,公司员工都明白他俩的关系,称呼王娇为“老板娘”。
虽然是名义上的“老板娘”,但王娇一直是公司的编外人员,既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向公司领取工资。这期间,张成只向王娇支付两人的生活开销。
如果两人的恋情最终修成正果,那签不签合同,发不发工资也许也并没那么重要了。然而,到了今年上半年,王娇敏感地意识到曾经的男友移情别恋了。很快,张成承认了另有所爱,拒绝与王娇重归于好,更不要说结婚了。
痛心之余,王娇只好同意分手。但王娇认为,这两年一起打拼过来,这公司也有她的一份,而且这两年来,公司从来没发过她一分钱工资,如今分手了,工资这笔账总得算个清楚。
然而,王娇的要求遭到张成一口回绝。张成认为,开公司的钱是他筹集的,因此公司资产与王娇无关;王娇帮助管理公司属于自愿帮忙,与其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今,距王娇“净身出户”已过去了将近两个月,王娇心有不甘,情绪濒临崩溃。
劳动关系不成立,诉求只能竹篮打水
王娇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从法律层面上,她的诉求能得到响应吗?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得到的结果是,王娇的诉求只能竹篮打水了。
首先,关于公司财产分割,这家公司的资金是由张成筹集并负责经营的,之前,王娇和张成并没有对公司财产的分配有过任何约定,如今两人分手了,王娇要求分割公司的财产没有依据。
财产分不成,那么这两年王娇一直帮着管理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呢?律师认为,这一诉求恐怕也要落空。
律师分析说,劳动者要想获得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即已经付出相应劳动;与用工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已经付出劳动,也并非必定就能获得工资。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王娇没有与公司或者张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来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与之对应,王娇虽然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主体资格,所付出的劳动也已经成为张成或公司经营的一部分,甚至创造了效益,即符合具备(一)、(三)项之情形,但王娇除恋人关系外,并没有基于工作关系而受到张成或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张成或公司不仅无权向她下达工作任务,而且即使王娇没有完成任务,张成或公司也不得对王娇给予制裁或者处罚,不符合(二)项之情形。
也就是说,王娇之所以自愿帮助张成管理公司,照顾张成的生活,乃至与张成同居,完全是基于恋爱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不足以证明她与张成或公司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关系。从王娇的行为性质上来说,完全具有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王娇的遭遇,律师表示同情,同时也提醒有着相似经历的人们,恋爱关系不能取代劳动关系,避免日后的委屈,需要提前锁定自己的权益。
(为保护当事者隐私,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