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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功率超标之责别张冠李戴

  我们一直在倡导和践行源头治理,如果连这块小小的电池都治理不了,而是把责任往消费者身上一推了事,这样的执法思路,群众能满意,能高兴,能认同吗?

  ■阮向民

  杭州的付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为骑电瓶车带人,现场被罚款了20元,车也扣了。在取车的时候,交警说还要再罚款1300元,并拘留5天,原因是电瓶车的功率超标了。滨江区交警大队解释说,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大于36V的电瓶车属于机动车,付先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驾驶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付先生可能压根儿都没想到,自己的这辆小电驴居然享受了一次汽车的待遇,懵懵懂懂地接受巨额罚款加5天拘留的打包处罚。接下来,这辆电瓶车的烦恼还不算完,因为电瓶车成了机动车,想开着它上路,付先生得先考驾照;然后呢,得为电瓶车上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牌照不是想上就能上的,还得摇号,摇号不成还得竞拍;再然而呢,还得交交强险,参加车辆年检……面对这一大摊子事,付先生也许只剩下一种选择:这车我不骑了。

  当然,我们没有丝毫责怪交警的意思,《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这么规定的,作为交警不秉公执法,那就是失职,失职就要受到群众的监督,就要受到上级的处罚,甚至能不能保住这身警服都难说了。

  所以,单就这起个案而言,付先生被罚不怨,交警处置没错。可是,总觉得哪不对劲。电瓶车是不是机动车,交警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出个究竟,可是付先生不是专业人士,弄不清这些个门门道道。如果付先生的这辆电瓶车不是自己动手拼装出来的,那么生产、销售电瓶车的厂家、商家才是问题的根源,厂家是否取得了生产资质?商家是否领到了销售许可?如果我们这么多的职能部门没有把好这些前道关口,而是把板子打到连电池功率为何物都未必清楚的消费者身上,显然是把责任的主体张冠李戴了。我们常说,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但是这样的处罚怎能让人心服口服,又怎样体现教育的功能呢?

  可以肯定地说,超功率电瓶车不是厂家为付先生量身定做的,不难想像,有多少这样的电瓶车正摆在商家的门店里,等着付先生们掏钱下单;有多少个付先生正骑着这样的电瓶车穿行在城市的街道。处罚了一个付先生,根本无法改变电瓶车生产销售的种种乱象。

  我们一直在倡导和践行源头治理,如果连这块小小的电池都治理不了,而是把责任往消费者身上一推了事,这样的执法思路,群众能满意,能高兴,能认同吗?


浙江工人日报 评论 00002 电瓶车功率超标之责别张冠李戴 2015-11-13 2 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