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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 治

从垃圾桶里捡得银行卡后取款5.4万元

贪“天降横财” 进牢狱之门

  ■通讯员叶旭耀 记者冯伟祥

  从垃圾桶里捡到他人银行卡和身份证,通过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试出银行卡密码,先后在ATM机上取款5万余元,青田一男子以为天降横财,殊不知是牢狱之灾,近日被青田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名姓陈的男子,1971年5月出生,青田人。2014年10月,陈某只身在杭州游玩,因身上的钱花光了,就在杭州捡垃圾卖钱。当月27日,陈某在西湖附近的一个过街地下通道的垃圾桶内捡得一本驾驶证,驾驶证里夹着朱某的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陈某通过朱某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试出上述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就于当日在杭州的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得3000元,并当晚乘坐火车返回青田老家。到了青田后,陈某以为可以大捞一笔,因此又于28日、29日在青田县多个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13笔,计5.1万元。

  取得钱款后的陈某欣喜若狂,在家里炫耀自己有钱了。其兄长觉得可疑,遂与家人一同到陈某家,从其谷仓、柴仓中分别找到1.5万元和5400元。在追问下,陈某将事情原由告诉了兄长,后其兄长联系到失主朱某,并将谷仓、柴仓找到的2.04万元予以返还。因陈某不肯将剩余款项退还,朱某报警导致案发,2015年2月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青田县法院认为,陈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中总计取款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经办法官楼伟标介绍说,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表现形式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身份证的出生年月试出信用卡密码,多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中取款5.4万元,自以为是“天降横财”,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朝贪欲使其身陷囹圄,让人既怜又恨。


浙江工人日报 法 治 00003 贪“天降横财” 进牢狱之门 2015-11-20 2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