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一份档案引出的是是非非
争议的背后,有故意刁难,也有过度维权
■通讯员颜梅生 记者阮向民
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都面临着档案迁移问题,甚至希望了解用人单位在自己的档案里写了些什么,不少人恰恰因此结怨“老东家”。其中的是是非非如何分解,下面这组案例帮我们理出头绪。
拒迁档案,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 刘晓莉原是某公司的技术指导工。2015年5月,因另一家单位向刘晓莉抛出“橄榄枝”,向其许诺高工资、高福利,刘晓莉心动了,于是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3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因被公司坚决拒绝,刘晓莉便扬长而去。出于报复,公司以刘晓莉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押了其档案。
【点评】 刘晓莉的解约行为虽属违法,但公司照样不得扣留其档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由此受到的损失。
未迁档案≠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谢扬秀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既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其前去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或者将档案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而谢扬秀也一直在家料理家务,并未重新就业,档案一直存放在原公司。今年6月,谢扬秀突然来到公司,以自己的档案还在公司,便意味着自己还是公司员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半年来的工资,遭到公司拒绝。
【点评】 保存档案不等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公司虽然保存着谢扬秀档案,但谢扬秀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公司也未接受,因此谢扬秀不能单凭档案索要工资。
丢失档案,可以诉请补办
【案例】 古小琴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彼此便终止了劳动关系,古小琴也随即到另一家单位就职。今年7月,由于公司一再推诿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心存疑虑的古小琴通过多方调查,得知自己档案已被公司丢失的真相。面对古小琴的补办请求,公司却一直未作明确答复。
【点评】 古小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公司补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查询档案,不得随心所欲
【案例】 朱文娟曾在多地、多家用人单位任职,其人事档案自然随之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今年8月,朱文娟又一次从一家公司离职时,以对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待遇等内容知之甚少为由,要求公司让其查阅、复印后,再行转档,遭公司拒绝。朱文娟质疑:对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档案,难道本人也没有知情权吗?
【点评】 朱文娟的确无权查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