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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 治

江山一对夫妻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疯狂“消费”最终双双获刑

  ■通讯员姜杨彪 柴海燕 记者冯伟祥

  偷取姑妈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冒充他人骗领银行信用卡7张,采取套现、消费等方式实施诈骗,前后共计21万余元。日前,江山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32岁的何某曾因生意亏空,欠下百余万元债务,2012年初,陆续有债权人将何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江山无处藏身的何某为逃避执行选择了“跑路”,逃到杭州后靠帮人代还信用卡赚点利息差度日。何某因上了法院的“黑名单”,坐高铁、办银行卡、住宾馆等处处受限,于是便想找一个“假身份”作掩护。

  2012年6月,何某发现妻子的姑妈周女士平时生意繁忙,随身物品保管不严,并且对自己的妻子周某比较信任,厂里的员工亦对他们较为熟悉。何某随即向妻子提出盗取周女士身份证的计划,周某听后半推半就地答应下来。两天后,何某、周某二人带着孩子假借串门,利用聊天之机成功偷取了周女士的身份证等物,后两人一起离开。

  同年9至11月期间,何某拿着周女士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向7家银行申请了5000元到98000元额度不等的贷记卡。之后,夫妻俩将上述信用卡内的资金用于购物、转账、取现等。截至2014年3月,两人共计透支消费了21万余元,其中周某参与透支涉案信用卡约2万元。

  2013年7月,周女士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有逾期贷款上了央行征信中心黑名单。经查询得知被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后,火冒三丈的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4年3月,民警将何某、周某一举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搜查到了受害人周女士丢失两年的身份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广大市民平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证件,特别是身份证不能随处乱放,一旦丢失要定期核查自己的信用信息。像本案的受害人周女士,平时的身份证她都是放在轿车内,几个月不用被他人盗用了还不知道,正是自己的疏忽给了何某夫妇作案条件。此外还应注意的是,个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也不能随意留给他人,确有需要提供的最好注明用途,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浙江工人日报 法 治 00003 疯狂“消费”最终双双获刑 2015-12-11 2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