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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 治

婚庆服务“偷工减料”遭索赔

  ■孙建新 潘建国

  近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雉城分局接到一位施先生的投诉,称其与长兴某婚庆公司曾订立了一份婚庆协议,不料在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未按照当初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服务,导致婚礼上出现了很多缺陷。后与婚庆公司协商未果,气愤之余,就过来投诉了。

  接到施先生的投诉,雉城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当即在安抚施先生之余向其了解了有关情况:此前,施先生与婚庆公司商定婚礼服务相关内容时,双方经过不断的讨价还价之后,婚庆公司承诺了有关服务内容,并把婚庆费用从1.8万元优惠至1.2万元,双方均满意。但是,等到婚礼当天,施先生发现婚庆公司在婚礼布置上缺少了一个公主亭;以1800元标准布置的礼金台非常简陋,只用了两张桌子、一块布和两瓶装饰花;有关赠送的服务如追光灯、起泡机、婚纱照播放等都未提供。施先生还详尽地把婚庆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服务的证据材料一一展示出来。

  执法人员看到这些证据材料和施先生的陈述后,当即联系了婚庆公司负责人卢某。卢某匆匆赶来,急忙向执法人员作出了解释:现在婚庆生意不好做,这1.2万元婚庆服务费中,有6000元用来请司仪、摄像师、摄影师和化妆师,2000多元租赁灯光器材,剩下3000多元才是布置婚礼现场的。因为已向顾客优惠6000元费用,本来合同是9000元婚礼现场布置标准,现在3000多元是根本办不到……

  随后,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此前新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婚庆公司所作所为属于欺诈消费行为。

  听到执法人员的解释,卢某恍然大悟。根据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表示,可以按照服务价格的三倍提出惩罚性赔偿。施先生听到执法人员的调解处理意见后,非常满意,还当即表示并不需要惩罚性的赔偿,只要婚庆公司退还未尽服务的相关费用即可。后经双方协商后,婚庆公司负责人卢某退还了6500元。


浙江工人日报 法 治 00003 婚庆服务“偷工减料”遭索赔 2015-12-11 2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