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民声

“违规出勤”被辞的警示

  微观点:“好员工”加班案提醒人们,务必不能忽视享受加班费的前提条件,免得“维权”过当,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董柏云

  “好员工”因周末加班被辞的“现实版”真有。近日从媒体获悉,绍兴市柯桥区一家化纤公司的销售代表张先生在星期天主动跑去加班,原以为这样会得到老板的嘉奖,还向老板索要加班费,结果没想到,公司竟解除了劳动合同,把他开除了。理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此,劳资双方几经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最终公司“违规出勤”理由不成立,补偿员工8.7万元。

  虽然张先生获得相应经济补偿,但其因周末加班费问题不予支持,极具警示意义。

  按理来说既然是加班,8小时以外多贡献,就应该享受加班,这也是《劳动法》的规定:平时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点工作和法定节日的加班工作应当按照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但是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优先给予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但也未必,并非所有的加班者都应该享受加班费。因为,享受加班费的“加班”前提条件,要有用人单位领导指定,并安排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一般还要履行审批手续,有领导签字认可。这样的加班,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文前所述的那位张先生,因公司业务处理,连续两个星期天在公司加班,但缺少用人单位领导“同意”的前提条件而无果。

  《劳动法》颁布实施已20多年,但从实际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还应该下大力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劳动法》。就此案而言,尤其是受雇员工,擅自加班加点,这或许认为是一种“积极”的表现,但都没有理由索要加班费。“好员工”加班案提醒人们,务必不能忽视享受加班费的前提条件,免得“维权”过当,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违规出勤”被辞的警示 2015-12-12 2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