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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新规

首次明确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最小面积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徐佳报道 昨天下午,记者从杭州市公安局了解到,《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用直白的表述,对出租房屋人均使用面积、租住人数、“群租房”管理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以明确。

  首次明确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而且不能分隔搭建后出租。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规定》中还明确了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规定》为“群租房”立规矩

  《规定》中明确,对于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房产中介不能代理三类居住房屋 三类房屋不能用作居住房屋出租,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个人或单位在明知房屋存在这三种情况仍旧出租用作居住房屋,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首次明确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最小面积 2015-12-15 2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