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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时尚·美装

化妆品导致消费者损害应赔偿

  ◆颜东岳整理

  问:我是贵报的读者,叫王莹萱。半个月前,经销售人员推荐,我在一家化妆品店购买一款新型化妆品后,因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上,均只写有产品成分、生产日期与厂家等,并没有提示注意事项,我便按以往惯例进行了涂抹。谁知,不到半个小时后,脸部便出现红肿且奇痒难忍,甚至随即晕倒。经医院诊断,系我对化妆品中某些成分过敏并导致休克。而面对我索要37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化妆品店却一再拒绝,理由为该化妆品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我之所以会出现损害,完全与自身的特殊体质密切相关,况且化妆品并非其所生产,即使确实需要赔偿,我也只能找生产厂家索要赔偿。请问化妆品店的说法对吗?

  答:化妆品店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化妆品属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我国对产品缺陷界定,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包括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只要具有其中之一,都属于产品缺陷。且即使符合强制性标准,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也不等于没有产品缺陷。“不合理的危险”是指在通常、合理、可预见等正常情况下,产品未达到它应有的安全程度,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

  你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会想到也不可能预见到使用化妆品会发生安全危险,且按以往惯例进行正常涂抹,却被引起过敏并导致休克,表明化妆品对人体健康存在威胁,未能达到应有的安全程度,构成“不合理的危险”。退一步说,就算你的损害与自身的特殊体质有关,生产者也应对此予以警示与说明。其未能警示与说明,应属于对消费者损害的听之任之而同样构成产品缺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正因为你具有对索赔对象的选择权,在你已经要求化妆品店赔偿的情况下,化妆品店只能在先行赔偿后,再与生产厂家“掰扯”。


浙江工人日报 时尚·美装 00003 化妆品导致消费者损害应赔偿 2015-12-16 2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