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做法符合法规吗
杭州读者胡小姐来电:她于1998年与母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06年听从公司安排,到子公司上班,与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子公司已注销,她又回到了母公司,母公司只同意和她签订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公司这样做符合法规吗?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读者胡小姐所在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系不同的法人主体,但因1998年就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公司安排其到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虽然子公司注销了,又回到母公司工作,但是其前后工龄应该予以承认。
胡小姐超过了10年工龄,同时也有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况且子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本来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母公司只同意与胡小姐签订两年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其立法本意的规定,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