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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用家人医保卡被判诈骗,冤吗?

■诸暨法院:已是最轻处罚 ■法律界人士质疑:诈骗金额认定有问题

  ■诸暨法院:已是最轻处罚  ■法律界人士质疑:诈骗金额认定有问题

  记者羊荣江报道  诸暨75岁的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报道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有不少人认为如此被判诈骗有点“冤”。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用家人的医保卡配点药的人可能并不在少数;再者,对用家人的医保卡触犯了哪些法律,将面临怎样的严重后果,好多人根本不知道。

  那么,此案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呢?

  此行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医疗资源是一种全民性的社会资源,现在很多人为了贪图小利,用他人的医保卡冒名就诊或者利用医保卡购药时串换其他物品,这些行为现在存在较多,影响较大,诸暨社保局也加大了查处力度,对多家药店、商家和医院、涉及医生进行了处罚。为了更好地进行教育、普法,同时也为了加大查处的社会效果,有关部门将本案移交了公诉程序。因本案数额较大,次数较多,且涉及面较广,在诸暨、萧山多地进行冒用,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所以才进行了刑事判决。

  行政处罚已按最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邹某和女儿已是按最低行政处罚标准执行。

  区别于恶意诈骗,刑罚已从轻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法官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多方面原因,也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了最轻的判决。

  法律规定6000元以上就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不考虑从轻情节,必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考虑到邹某年纪已满75周岁,法律意识淡薄,区别于恶意诈骗,所以就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算是判处最轻的刑罚了。

  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人身罚或财产罚,不能重复适用。

  对于这一点,记者从本案判决书上注意到,其实法院在判处罚金的金额后面加了备注:“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

  法律界人士质疑,诈骗金额认定有问题

  案发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法院判决在认定赃款时,直接就以已报销的金额11376.64元全部认定。

  对于赃款数额的认定,杭州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认为这做法欠妥。因为,邹某本人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是按照规定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已,其实邹某还是有一定比例可以报销的,所以,准确的赃款金额应该是除掉邹某本人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够报销的部分即多报的部分为妥,尤其是在同一个社保机构报销范围之内,这样的认定才体现人性化处理。

  同时,邹某母女不是借周某的医保卡骗取社保医药费配药去给其他人或者倒卖了所配的药品,与之前报道的类似案件也有本质区别。立法时可能也没有考虑到此类情形,所以没有明确,而司法机关就按照一般的诈骗罪进行了处理。该律师认为此点也应加以区别,酌情处理。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用家人医保卡被判诈骗,冤吗? 2015-12-23 2 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