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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员工“顺手牵羊”,单位能否单方解聘?

  湖州牟姓员工来电:日前,他私拿了单位生产的少量产品,市值就30元左右。结果被单位发现后,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他认为单位这样处理过重,特向本报进行咨询。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认为,因员工私拿少量产品,就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要看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即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严重违纪”一般至少需要具有以下两个事实依据:1. 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且该制度要有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并且向员工公示,也就是说,如果员工都不知道单位有什么制度,这制度就不适用于员工,因为一旦进入仲裁程序,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该制度有与职工代表曾经协商和公示过;2.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的,这里存在一个对严重程度的正确判断问题,要有充分的合理性。

  员工私拿了单位的少量产品虽属违纪,确有不妥,但毕竟价值较小,与一般意义上的“盗窃”存在显著区别,尚构不成治安或者刑事处罚的程度。如此,将之认定为“严重违纪”并不合理。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短期内连续多次私拿公司产品或者价值较大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则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甚至有些单位并没有此类具体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认定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理,那样单位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羊大哥认为,一个人必须时时注意自己的行为习惯,缺点要尽力改掉,优点继续发扬光大。前些天,羊大哥在永康某家企业采访时,就碰到了这么一个真实案例。该企业一高工,工资逾万,但因为习惯在企业门口超市购物时“顺手牵羊”,虽然商品价值都不大,但终有一天被超市员工发现报警,被请进了派出所,经查明,得知自己已构成盗窃罪后悔不当初。

  羊大哥为这位高工感到可惜,看似不经意的、贪小便宜的行为,到头来会给自己惹来大麻烦。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羊大哥觉得,做人还是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好!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员工“顺手牵羊”,单位能否单方解聘? 2015-12-28 2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