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工资不发;突击加班,报酬不付……
与“双十一”有关的劳资纠纷频发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 见习记者何悦报道 本报11月10日头版《“双十一”来临,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提醒书”》中,曾对迎战“双十一”可能带来劳资纠纷案增多的现象发出预警:建议用人单位应合理用工,职工要勇于维权。据报道今年全球天猫网购销售额突破了912.17亿元,但在可喜业绩的背后,劳资纠纷投诉案也呈明显集中爆发态势。
据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在今年“双十一”后的仅一个月内,全市受理的涉及电子商务和快递业的维权投诉案件已达149起,诸如不发临时用工或突击加班的报酬,业绩明显奖金少发等情况,占到本月投诉案件的30.4%。
因劳动部门提前发出预警,今年相关投诉率同比去年下降了9.1%。但从分析投诉案件看来,今年更多的是劳动者在索要加班费及临时性用工报酬方面遇到的问题。其中不付突击加班报酬的占46.5%;业绩明显,奖金少发的占25.7%;临时用工不发工资的占19.8%;其他占8%。
案例1:临时用工,工资不发
11月9日,萧山顺达快递公司为应战“双十一”临时聘用了小冯等4人为快递员,签订了工作10天的劳务协议,日薪350元,实际工作12天。当小冯等人准备领取劳动报酬时,公司却回应:工钱要等快递单在2个月后无人投诉再与他们结清。小冯等人找公司负责人张总理论无果,于近日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结清工钱。
经监察员上门调查和协调,最后顺达公司支付了小冯等4人的工钱。
案例2: 突击加班,报酬不付
楚娅今年4月1日入职于杭州妃尔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11月9日,小楚接到公司通知:为应战“双十一”,要连续加班三天三夜,休息时间由公司安排轮班。可次月小楚领工资时,发现公司加班费用并没有全额给付。近日,小楚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突击加班的费用。
监察员约谈公司负责人万总,万总辩称:加班三天,公司给小楚提供吃住,还发放了200元的营养补贴,待遇远超加班费用了。
监察员据理解释: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是货币制,不能拿福利待遇来抵消。后公司足额给小楚补足了加班费用。
案例3:业绩明显,奖金少发
“为了公司发展,我努力工作。‘双十一’更是铆足了劲,为公司争取销售业绩。如今我评上销售冠军,为什么说好的奖金却不兑现呢?”12月4日,在杭州艮山路上锦士电子科技公司工作的张俊来到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奖金。
后经双方协商,锦士公司支付给张俊4800元的销售冠军奖励。
案例4:发生事故,理应担责
今年10月16日,崔某在余杭卓特快递公司工作,口头约定月薪3200元,外加业绩提成。可崔某工作还未满一月,在运送“双十一”快递时,因雨天路滑发生电瓶车与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送医院治疗。在事故认定中,汽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当崔某出院向公司要求工伤赔付时,公司却不愿意了。崔某遂找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可问题在于,崔某入职不到1个月,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工伤。
后崔某收集用工凭证,确定了劳动关系。但公司认为,既然事故认定是汽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那就应该找肇事司机理赔。但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送快递时发生属于工作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伤害。无论快递员自身是否有责任,均属于工伤,除了交通事故案依法获得赔偿之外,公司还应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最后,经双方协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崔某工伤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