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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今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仲裁条例》)今起施行。《仲裁条例》是于2015年12月4日获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

  《仲裁条例》分总则、调解、仲裁、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8条。该条例不仅将浙江省多年来调解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还结合实际创新了浙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

  主要亮点有:

  统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养老保险改革,明确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列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强化基层调解先行的制度设计,拓宽调解组织的范围,设立仲裁派出庭,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建立调解协议书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后的效力确认制度。

  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虚假仲裁问题,完善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

  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确立仲裁申请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设立30日内结案的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建立诉前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完善证据举证、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制度;对仲裁公告送达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30日、集体案件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的特别规定。

  建立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者定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明确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结合浙江实际,明确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作为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有效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了调解员、仲裁员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仲裁条例》的施行有利于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 2016-01-01 2 2016年01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