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小伙告赢江苏卫视《非诚勿扰》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立即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见习记者何悦报道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自2010年开播以来,可谓家喻户晓。然而今后这档节目不得再用原名播出,“非诚勿扰”将“名”归原主——温州小伙金阿欢。长达3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终获胜诉。
日前,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历经二审、持续3年终胜诉
2009年2月16日,时年27岁的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2010年1月,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不久后即成为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很高的一栏节目。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肖才元律师、郭耀鹏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之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因而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但肖才元律师团队没有放弃,代理原告金阿欢提起了上诉。
2015年年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蚂蚁战大象”的经典案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跨3年之久。双方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到底是“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还是“婚恋交友电视节目”进行了持续辩论。
江苏电视台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金阿欢则认为:1. 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故被告是适格主体。
2. 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
3. 诉讼前被告自我介绍、广电总局文件上,均将《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
4. 《非诚勿扰》栏目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上诉人)商标音、形、义相同。
5. 《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我方服务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上诉人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和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将这一诉讼称之为“蚂蚁战大象的经典案例”,认为该案“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范。”
记者发现,在今年1月2日最新一期的《非诚勿扰》中,该节目并未更名;记者致电栏目客服得到的回应是:“目前更名没有接到官方通知,请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和微博。”昨日点开官网和微博,仍能看到醒目的“非诚勿扰”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