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率不到0.5%
(上接第1版)
温州鹿城:小微企业多,适用缓刑多
记者从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这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将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与被害人人数均分为三档,即拖欠金额不足20万的4件,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2件,50万以上的3件,拖欠犯罪金额最少的为人民币35169元,最多的为人民币1286285元,相差36倍余;涉案被害人不足10人的2件,10人以上不足50人的3件,50人以上的4件,其中人数最少的为4人,最多的为311人,相差77倍余。由于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适用缓刑比率较高。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共有9人;公诉后一审宣判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有2人;一审宣判前未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为1人。而这1人,也就是上述案件中的麻某某。并不是因为他的主观恶意特别严重,而是因为交钱的时效过了。
除此之外,从温州的案例可以看出,涉案企业规模均以小微企业为主,所属行业多集中为制造业,其中以皮鞋企业为主。在涉案的10家企业中,未经工商登记的4家,个体户2家,有限公司4家。而除了1家为餐饮业,其余9家皆为制造业,其中8家从事皮鞋生产,小微型乃至家庭作坊式的皮鞋制造企业占据涉案企业的八成。皮鞋制造业作为温州的重要工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的同时,良莠不齐的皮鞋制造厂也给恶意欠薪犯罪的爆发提供了土壤。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恶意欠薪入刑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浙江法院对于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也做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即企业老板对一名劳动者欠薪3个月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对10名以上劳动者欠薪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法院就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
然而采访中,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构成此罪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第二点,相对比较容易满足,而第一点的弹性空间却相对较大,欠薪者判了缓刑,对于惩戒的力度是否也打了折扣,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