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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绍兴一储户状告银行,银行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否逾期成争议焦点

这个维权案究竟该归哪家法院管?

  █记者冯伟祥

  两级法院一致认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5年10月,家住绍兴市越城区的钱智慧为维权,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轻纺城支行),要求立即给付存款本金10.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越城法院立案予以受理,确定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15年11月27日,越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称:被告农行轻纺城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审理。

  越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农行轻纺城支行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审理。

  收到裁定书后,原告方去越城法院查阅案卷,结果发现被告农行轻纺城支行向越城法院交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邮政特快专递面单上收寄邮政日戳清楚地显示为2015年11月10日。

  钱智慧不服越城法院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农行轻纺城支行于2015年11月10日才向原审法院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经超过了答辩期,也就是说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申请,原审法院不应予以审查。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已经受诉立案的越城法院继续审理。

  对此,绍兴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签收起诉状副本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故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未超过答辩期。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柯桥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据此,该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于绍兴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钱智慧百思不得其解。钱智慧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错误。他要求绍兴市中级法院立即依法纠正错误,撤销两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并驳回本案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由越城法院管辖审理。

  记者调查发现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逾期

  接到投诉后,记者进行了采访核实。

  据记者了解,农行轻纺城支行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凭证邮政特快专递面单上邮戳显示交寄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记者登录邮政特快专递官方网站www.ems.com.cn后输入该邮件的编号查询,发现交寄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4:42。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农行轻纺城支行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除了在2015年11月10日向越城法院寄出外,此前没有提交过。

  那么,绍兴市中级法院认定农行轻纺城支行于2015年11月9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呢?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于1月6日上午来到绍兴市中级法院采访。1月8日下午,绍兴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向记者反馈,称立案庭承办人当时在核查原审法院移送上来的案卷所附材料时,没有邮政特快专递面单,所以就根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的落款日期加以认定作出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就本案而言,2015年11月9日是农行轻纺城支行所享有的答辩期届满日,次日即2015年11月10日已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民事裁定书出现两个错误

  记者注意到,越城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书出现两个错误:一是弄错原被告,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记者注:此处应为被告)所在地不是本院辖区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二是在裁定主文中表述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内容,被告本来应该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在这里竟然成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在发稿时还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落款单位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盖的公章却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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