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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劳动报酬不包括津贴、奖金和补贴,仅等同于基本工资?——

最高院司法解释为何被“曲解混淆”

  见习记者胡翀报道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然而,从去年1~11月份浙江的数据来看,3.55万件劳动纠纷案件中,仅164件被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实际因此入狱服刑的恶意欠薪者更是少之又少(详见本报1月11日第1版报道)。高举的板子最终为何总是轻轻落下,震慑恶意欠薪的法律武器能否奏效,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我省将恶意欠薪入刑的起算点由最高院规定的5000元调高到1万元,同时,更令劳动者不解的是,大部分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报酬仅计算了基本工资,其他一概不算。

  恶意欠薪入刑起点:最高院5000元,浙江1万元

  恶意欠薪被追究刑责,除了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支付令”这个必要条件之外,还需满足“数额较大”这个刑法规定。而这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来界定的,即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进行认定: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到10万元以上的。

  可是,我省将第一种认定“数额较大”的起算点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提高的这5000元空间,就将大部分劳动纠纷案件的界限限定在民事纠纷的范畴,够不着刑事案件的门槛。“这个范畴实际上是根据浙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省里设定报最高院同意的。”长期从事劳动纠纷案件维权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朱斌律师表示,“从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行以来,经我手处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就没有碰到过一起欠薪者真正被判刑入狱服刑的,可以说,这条法律警示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意义。”

  朱律师表示,即使按照1万元的标准计算,以浙江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平均月工资达到3000元以上也是很正常的,因此拖欠一名劳动者3个月工资,就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劳动保障部门移送公安,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提交到法院的劳动报酬,往往都刨除了《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仅仅只计算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这也造成“数额较大”的情节难以被认定。这样一来,也就达不到“入刑”的标准了。

  劳动报酬不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报酬不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钱叶芳教授,长期从事《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保障制度的研究。记者将朱律师反映的情况告诉钱教授,对方表示,确有其事。

  钱教授表示,对于目前恶意欠薪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她也十分关注。“最高院对于‘劳动报酬’这个概念是明确的,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是: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现实中,许多企业、老板,甚至于劳动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往往调换了概念。”

  钱教授说,“在欠薪追讨过程中,工资范围仅限于基本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也未计算在内。”钱教授分析,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受害方,劳动者方面的,因为难以追讨全部拖欠工资,而最容易认定的就是基本工资,因此追讨到基本工资,劳动者也就算了;另一个问题出在政府,相关部门为平息事件、尽快结案,未将劳动者工资权的完全实现作为执法和司法目标。

  此外,钱教授表示,目前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点毋庸置疑,但给企业带来了过重的负担,未能在劳资双方利益间进行相对平衡的考量,因此,需要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改进。同时,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欠薪的预防作用微乎其微,仅能在欠薪事件发生后起到有限的缓冲作用。要想最大限度减少恶意欠薪发生率,还是要付诸严格执法与司法。需要地方政府摒弃短期维稳思维,积极支持劳动监察工作,同时,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密切配合,否则,出台再多的意见、法规,也无法根治恶意欠薪的顽疾。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最高院司法解释为何被“曲解混淆” 2016-01-18 2 2016年0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