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联动 重拳打击欠薪
省人力社保厅公布六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包晓挺报道 2015年以来,我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紧密联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欠薪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对恶意欠薪犯罪实行零容忍。昨日,省人力社保厅向媒体发布了6起欠薪案例。
黄岩聚工塑料模具厂项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5年1月5日,台州市黄岩聚工塑料模具厂顾某等人向黄岩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称该厂老板项沈在1月3日(放假期间)突然搬走所有的生产机器设备后失联,未支付职工2014年3月至12月的工资。经查,项沈是该厂实际控制人,共拖欠了31名职工381140元工资。2015年1月7日,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未支付。
2015年1月19日,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7日,项沈在石家庄某酒店被抓获,4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项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温岭岭乐饭店程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5年1月6日,40余名劳动者向温岭市泽国镇劳动保障所反映程洪有经营的岭乐饭店拖欠工资。经查,程洪有先后拖欠周某等40余名职工215483元工资。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程洪有于2015年1月9日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程洪有逾期未支付。
2015年1月14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月24日,程洪有被抓获。5月2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程洪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余杭华腾衣族服饰李晓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4年10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刘某等人投诉举报,反映华腾衣族服饰拖欠16名职工工资。经查,华腾衣族服饰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晓东,共拖欠刘某等16名职工2014年7月至10月工资合计110900元。10月17日,李晓东以销毁考勤机考勤卡、更换手机卡并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职工工资。2014年10月27日,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李晓东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工资,但李晓东逾期未支付。
2014年11月3日,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11月10日,李晓东在重庆老家被抓获。其家属得知李晓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与劳动者协商,于2014年11月20日代为支付了被拖欠的职工工资。2015年4月17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李晓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晓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淳安亨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周大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4年11月24日,淳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彭某等8人投诉,反映淳安亨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该用人单位拖欠14名劳动者2014年8月至11月工资合计98859元。2015年1月5日,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未支付。
2015年2月9日,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13日,淳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该单位法人代表周大飞。
2015年4月28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周大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周昌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5年2月2日晚,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10余名农民工投诉,包工头逃匿、工资被欠。
经查,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周安置小区多层Ⅱ标工程粉刷分项工程承包人周昌林,逃避支付代某等13名农民工154600元工资。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周昌林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周昌林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工资,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代周昌林垫付了13名农民工139600元工资。
2015年2月11日,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月12日,周昌林被刑事拘留。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5月15日作出判决,判处周昌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卢新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4年12月20日,温州市双屿街道某皮鞋加工厂发生群体性欠薪案件。经查,该加工厂无工商营业执照,业主卢新生,下落不明。
2014年12月21日,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加工厂及其业主身份证地址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加工厂及其业主限期支付职工工资,但业主逾期未支付。
2014年12月25日,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查处。2015年5月13日,卢新生被逮捕。
经审理,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卢新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职工工资共计55437.80元(加工厂设备变卖所得款已支付部分工资——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