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
本报舆论监督并持续关注的建德女职工过晓珍工伤案有果
■记者冯伟祥
1月25日,建德女职工过晓珍与杭州新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达成了仲裁协议。至此,本报曾经舆论监督并持续关注的过晓珍工伤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2014年4月17日,过晓珍(1979年8月出生)与杭州新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过晓珍被新新公司派遣至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工作。去年7月5日晚8时10分许,过晓珍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因遭遇山体滑坡发生事故,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眼眶骨折、眼球挫伤、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外伤性精神障碍。
此后,过晓珍在申请工伤认定上一度遭遇挫折。本报介入后,及时实施舆论监督,对这名女职工施以援手。去年9月12日,本报《星期特刊》在1版头条位置以《下班途中遇山体滑坡致颅脑损伤 女职工意外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为题,用较大的篇幅刊登报道,对其维权受阻事件作了披露。报道刊登后,产生较大的反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去年10月30日,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过晓珍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本报再次予以报道。
此后,过晓珍又先后去杭州、建德的多家医院就诊,其间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后致智能损害,智商测试为73分。
为此,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过晓珍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于1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过晓珍目前的伤残情况经鉴定为七级。
在此基础上,过晓珍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过晓珍与新新公司于1月25日达成了协议:新新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过晓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经济补偿等共计497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待社保基金报销到账后5日内由新新公司支付给过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