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可以随意增加劳动量
嘉兴读者王师傅来电:他于2012年进入嘉兴海德曼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刚进入公司时,门卫有4个人,2013年减到3个人,2014年起只有2个人上班。现在因为企业效益不好,公司负责人想把原本专门有一个人搞卫生的活移交给他们。王师傅问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公司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