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职人员窃喜的“2.5天休假模式”
微观点:推出夏季“2.5天休假模式”之前,应当多听听私企老板和风里来雨里去的农民工的意见,多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路边竹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推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但时至今日,却只有河北、江西、重庆、甘肃、辽宁、安徽等地相继出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2.5天休假模式。
近日,国家旅游局表示,将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看到这样的消息,作为一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待遇的人员,笔者起初有些担忧,怕自己的年休假被强制调休。因为江西省某市就是这么干的。该市去年8月下发的《关于实行夏季周末休两天半短假的通知》中规定,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实行周五下午与周末休假,每周五半天休假时间计入带薪年休假,所休时间从年休假中扣除。
后来仔细想想又淡然了。因为在机关事业单位里,保证什么什么的前提下要如何如何的“好事”,其前提条件往往是不靠谱的。一旦实现夏季“2.5天休假模式”,工作时间会缩水,其福利会变相提高。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规定“在保证不加重基层负担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下级进行适当的年终考核”。但面对“规范”、“理顺”等名义进行的考核,基层人员往往被折腾得苦不堪言。规定“在保证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搞好×××捐款活动”。各单位会提升到“思想觉悟”的高度请你“自愿”捐款,让你不得不捐。规定“在保证公车不会私用的前提下……”“在保证教师待遇与同级公务员相当的前提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这些“保证”谁会当真呢?
令公职人员窃喜的是,江西省那个市还规定:“若年休假可休天数不足以抵扣夏季周五下午休假累计天数,仍可享受夏季周五下午休假。”也就是说,谁若6月1日之前因“急事”把全年的假期休完,仍可享受夏季周五下午休假,即每年多休几天假。有的市规定得更“妙”——可以“将平时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值班轮休时间调剂到星期五下午……”哇噻,谁会没有“加班时间”呢?
其实人性使然。想探索“2.5天休假模式”和制定实施《意见》的人都是公职人员,他们怎么会胳膊肘儿向外拐而推出不利于自己的政策呢?不过说句良心话,推出夏季“2.5天休假模式”之前,应当多听听私企老板和风里来雨里去的农民工的意见,千万别忘了弱势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