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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2016“红盾网剑”行动启动

五类商品和七类违法行为成执法重点

  本报讯 见习记者何悦 通讯员沈雁、杜文博报道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2016年“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正式启动,全省工商部门已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经营性网站和网络经营重点主体,明确了五大类重点商品和七大类重点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其中,电子产品、家装用品、婴幼儿用品等都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热点商品;网络商标侵权、“傍名牌”行为,虚假宣传、“炒信”、违法广告等是社会反映的焦点问题。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执法将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明确查处方向,集中查处一批关乎发展、关乎民生、关乎稳定的网络违法大要案。

  据悉,2016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网络服务平台、团购网站和企业官网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从事交易的经营者开展,明确消费者反映问题较集中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家装用品、鞋帽服装、婴幼儿用品等五类商品及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商品为重点检查商品;同时,明确查处以下七类重点违法行为: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等引人误认为他人知名商品的“傍名牌”违法行为;利用网络兜售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网络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网络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发布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等网络违法广告。

  网络虚假宣传及“炒信”行为。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炒信”行为提升商家信誉、商品的销量、好评等数据,以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经营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履行退货、换货、赔偿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网络经营中,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网络传销行为。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销售商品、网络广告点击以及股权、资金交易等为幌子,实质是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传销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违法网络有奖销售;网络商业诋毁;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亮照亮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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