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该拿“公证”来难为人
■孙曙峦
据媒体报道,亲人去世后留下一张银行卡,家属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无法提供密码的须先办公证才能将钱取出。这样的情况相信不少市民都碰到过。日前,厦门市民林女士就表示,公证手续十分麻烦,还要一笔不菲的公证费,十分不方便,她呼吁银行对小额存款继承采取人性化举措,以方便继承人。
从理论上说,存款人去世之后,留在银行里的存款就成了遗产,存款人的父母、配偶及儿女都有相同的继承权。任何一个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就有权到银行领取相应的存款。但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继承人若想将存款从银行领取出来,不论金额多少,却面临着重重困难。因为在这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而我们知道,公证不仅费时费力还费钱。按照规定,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公证费,最低200元。因为公证成本太高,一些继承人不得不放弃本该继承的小额存款。而这些存款,客观上就成了银行的财产了。银行这样做,既是对继承人权益的侵犯,也是对《继承法》的侵犯。
《继承法》是国家法律,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只是银行自家的规定,其权威性与前者不能相提并论。这就意味着,要求存款继承人在领取存款时进行公证,根本就是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这样的“土政策”早该被抛弃了。
好在面对这项不合理的规定,一些银行已有所改进,推出了比较人性化的举措。比如,去年11月,福建有银行推出了小额存款继承免公证的简化处理办法。根据新规定,如继承人无法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构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的继承权裁判文书,且存款余额小于人民币2000元(含)的,可采取简化的小额存款继承流程处理。不过继承人仍应提供相关证明,包括存款人的存款凭证或账号、存款人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与储蓄存款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存款继承申请书》。
期待其他银行也能借鉴上述银行的做法,为存款继承开辟方便之路;更期待银行主管部门能够出台新的政策,彻底废除有关小额存款“公证”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