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负责人(出资人)已决定解散律师事务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所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所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