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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作恶侵害消费者,严惩!

我省工商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见习记者何悦 通讯员沈雁报道 昨日,省工商局发布了2015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工商部门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及案例点评让商家引以为戒,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1. 金华汽车4S店“拼油”系列案

  【案例】2015年,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品牌汽车4S店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数家汽车销售公司在向车主提供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实际添加的机油量少于消费者缴纳费用的机油量,还将多余盈余的机油回收并再次销售或另作他用。金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对涉案企业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2.1万元。

  【点评】汽车商品相比于其他普通商品,因其专业性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很难被发现。本系列案中,违法者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教育培训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例】2015年7月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办案人员接到一名自称某教育培训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电话,开口就问“请问你是不是某某同学的家长?”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6月始为其关联的某教育培训公司进行信息联络和客户拓展。为扩大培训生源,当事人通过个人渠道购买上万条载有学生姓名、学校年级、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内容的个人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宁波市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25万元罚款。

  【点评】该案的查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案件查办的新尝试,也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破题。

  3. 虚假宣传“地铁房” 开发公司受处罚

  【案例】2015年5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相继收到多起投诉,称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某商品房时,使用的宣传册中标注“紧邻地铁1号线,5分钟步行回家路”等字样。而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不符,购房者认为该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此,鄞州区局查证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该局根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2.96万元。

  【点评】该案中房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的小区位置描述与实际不符,而且“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属于不得包含内容,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和欺骗,构成虚假广告。

  4. 二手车更改里程数 欺瞒消费者受处罚

  【案例】2015年3月,长兴县的孙某在周某处花12.5万元购得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一个月后孙某到4S店检修时发现该车实际公里数已达14万公里,而里程表显示为3万多公里,遂投诉至县市场监管局。经取证,周某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更改汽车里程表数。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全额退还购车款、保险费等费用合计13.7万元。同时,长兴县局启动“诉转案”机制立案调查,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点评】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不但要参考里程表,还应观察车辆的实际状况,最好请经验丰富的老司机跟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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