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4月起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未达标新车不予注册登记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 通讯员邵甜报道 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日前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未达标新车不予注册登记。记者了解到,新政策未对省内二手车转移进行规定,省内二手车转移仍执行原政策。从以往看,国一提至国四,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少30%至50%。
《方案》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省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