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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工怀孕竟遭开除》报道追踪

郑利维权案4月7日开庭

违反《劳动合同法》,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90后女职工郑利因怀孕被开除,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指派律师陈翔为其伸张正义。昨天,从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传来消息,郑利“状告”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冠军企管咨询(厦门)有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已正式立案,将于4月7日开庭审理。

  3月9日,本报第1版刊发《90后女工怀孕竟遭开除》一文,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徐毅鹏说:“这是把法律当儿戏啊!”省人社厅林琳女士说:“支持女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杭州读者高静娟女士来电说:“女职工承担着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重任,开除孕妇,不合法不道德!”浙大杭州城西校友QQ群热议郑利的遭遇,钱佳、严夙爽、陈勇哲等校友纷纷谴责两家公司开除孕妇的恶劣行为,支持郑利依法追究公司的责任。

  在宁波乡镇工会主席微信群里,不少乡镇工会主席表示,曾碰到过郑利类似的维权案例,很多女职工对“三期”权益不甚了解,希望报社多加宣传。

  众所周知,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一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结婚生育时间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不仅仅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相当。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一些单位通过增加“三期”内女职工劳动难度或降低工资,以达到让女职工主动辞职的目的,是违法的。

  此外,我省还规定,女职工产假为128天,产假和年休假不冲突。女职工痛经可享受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本报提醒广大女职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如遇侵权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本报也将继续关注郑利维权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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