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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老乡饮酒意外死亡司法调解同桌担责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俞为鹏 熊支元

  日前,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3个老乡聚餐饮酒后一名男人意外死亡案件,同桌的两名老乡每人拿出3.3万元,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

  死者戴某现年40岁,湖南湘西人,在螺洋街道一家工厂打工。2016年1月28日下午5时,戴某邀请同乡胡某在工厂旁边一家小炒店聚餐,点了几道小菜。两人喝完以前存在小店的二两白酒,由于店家没有与他所存白酒相同的牌子,戴某便在附近超市买了一瓶相同白酒继续畅饮,一瓶白酒很快见底了。

  这时,两人还没有尽兴。戴某将在另一桌刚吃完饭喝完酒的老乡李某叫过来继续喝酒,最后,3个人又喝了4瓶黄酒,一直喝到晚上9点左右各自回家。晚10点左右,戴某被人发现晕倒在了公司宿舍的通道上。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后急忙呼叫了120,同时拨打了110。派出所民警和救护车很快赶到,医生发现戴某已经停止了呼吸,到医院后确诊戴某已经死亡。事发后,戴某家属要求和死者一起饮酒的两位同乡承担赔偿责任。

  螺洋司法所受理此案件后,调解人员与派出所民警一起进行了调查,并没出现明知当事人不能喝酒和强迫性劝酒的情况,因此,戴某的死亡与同桌饮酒的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同桌饮酒的人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调解人员经过向胡某、李某进行法律宣传及多次做思想工作,两人同意各拿出3.3万元给死者家属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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