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得了车开不了门”谁之过?
杭州西湖法院开审一起停车位纠纷案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西法报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私家车。有车本来是好事,但很多小区车位配比失衡,停车难在许多小区日渐突出,俨然成了很多业主的难题。因此,购房时车位已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好不容易买了停车位,却不能正常停车,这可真揪心。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围绕停车位引发的纠纷。
在法庭上,原告吴先生夫妻俩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原来,2014年他俩购买了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的房产和车位。一年后,开发商把隔壁的车位租给了另一位业主刘女士。但是这个车位是非标准停车位,宽度不够,导致两辆车同时停放时,两辆车的车门都无法正常打开,从而使原告吴先生夫妇就不能正常使用自己花钱购买的这个车位。
2016年2月,吴先生夫妻俩起诉要求开发商和刘女士停止侵权,消除妨碍,并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开发商和刘女士签订的的《租赁协议》,恢复原状。
庭审中,刘女士表示,这个车位他们租的时候并不知道是这么个情况,租用后停过一次才发现车停进去两边车门都打不开。因此,这个车位空着大半年了。吴先生他们来找她理论过很多次,她曾经要求开发商换个车位,但是没有下文。
开发商的代理人认为,吴先生的车位使用权利仅限于白线之内,而刘女士和开发商并未占有使用,导致吴先生的车子无法停放,因此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刘女士的停车位的使用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租或者用作他用。因此,吴先生主张的侵权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驳回。另外,地下停车位受环境限制,车位都不宽,正常使用停车位的方法是把车靠右边车位线停放,人从左边的驾驶室出来。
法官认为,双方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和刘女士是否侵犯了吴先生夫妻的权利。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争锋相对,火药味十足。
吴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了车位协议、拍摄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来证明吴先生在购置的车位将车停好后,刘女士的车位上再停放车辆,两辆车的车门都无法正常开启,人都出不来,由此证明吴先生正常使用停车位的权利遭侵犯。同时,代理人认为,吴先生的权利不是仅限于白线内的空间,附带了正常打开车门,人能够正常上下车的权利。
开发商的代理人表示,开发商有权销售的停车位都是经过规划的。而刘女士租赁的停车位是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产权不属于开发商,是不能出售的,但是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是可以出租的。因此,开发商的出租行为是属于正常使用行为,并没有侵犯吴先生车位白线内的权利。
最终,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