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李伟:我的工资该找谁要?》报道追踪
仲裁裁决支付七千元 老板克扣两千元
记者孟万成报道 本报2月3日第1版报道了今年58岁、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的李伟和同事丁寿昌、曹万平等人被浙江中逸润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数次追讨不被理会的遭遇。记者曾随李伟亲历其维权之囧,无奈之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协助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获当场受理。
时过2个月,事情进展如何?记者又进行了跟踪采访。
民工讨薪诉求获仲裁委完全支持
2月26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李伟与中逸润远公司支付工资争议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李伟诉称:去年2月6日,他应聘到中逸润远公司担任保安,当时商定每月工资3300元~3500元。一直工作到7月31日,被单位无正当理由解聘了,而且还欠其两个月的工资(2015年6~7月)一共7000元。他多次去找经理朱兴君,而朱让他去找保安主管文保平,文找不着。后来他只好找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朱兴君对他的数次讨薪一直推脱拒付,为此,他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欠薪,并承担仲裁费。
当天到庭的朱兴君不承认与李伟发生用工事实,声称公司的门卫安保工作由本单位职工文保平承担,未与李伟发生过劳动关系,可以调取单位的指纹打卡查证。朱兴君还说:“我公司有员工的人事登记,李伟是没有登记的。我不认识李伟,也不知道情况。”
仲裁委认为:自然人文保平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中逸润远属于合法主体,门卫保安工作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经营范围,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申请人李伟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对申请人提出的每月3500元工资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申请予以支持。
3月15日,大江东仲裁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中逸润远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伟2015年6~7月的劳动报酬7000元。
老板要求民工签协议书,还在电话里对记者“发飙”
李伟说: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中逸润远公司仍然未支付他欠薪。4月6日,他又到仲裁庭去问情况,并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权。次日上午,中逸润远公司老板朱兴君通知他去拿钱。朱老板答应先给5000元,剩下2000元待找到文保平后再给,并拿出一份早已拟好的“协议书”要他签字,主要内容是“甲方(中逸润远公司)一次性支付乙方劳动报酬5000元,余款乙方自动放弃。”而且要求他先签,否则5000元就不给。万般无奈之下,他被迫签字。
李伟告诉记者:我当然不满意但也没办法。
日前,就李伟被“协议”克扣2000元一事,记者致电朱兴君,希望他依法定裁决书办事,付清民工“血汗钱”。哪知朱兴君当即在电话里“发飙”,对记者进行了无端指责。
另据了解,4月6日,大江东仲裁委还开庭审理了另一名保安、云南人丁寿昌诉中逸润远公司支付6400元工资争议案。经调解,以中逸润远公司支付5600元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