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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入刑

  微观点:胎儿性别鉴定游走在违法与犯罪的边缘。将有组织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刘英团

  据媒体报道,下月起,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记者从国家卫计委获悉,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我国《计划生育法》“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如果医护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根据《母婴保健法》第37条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但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和浙江省计生委在浙南地区调查发现,被流掉的女胎儿是男胎儿的两倍以上。

  日前,又有多位名人在自媒体上“顺嘴”说出自己胎儿的性别,个中缘由坊间猜测颇多。卫生主管部门也多次“严惩”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进行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但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的“乱象”还在扩大。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入刑定罪。客观上,造成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所以,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有人大常委委员认为,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的性别,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而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又取决于孕妇是否堕胎,在情理、法理上很荒诞。

  当然,尽管刑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违法行为,刑罚也不是处理违法行为的唯一方法。但是,“非医学上的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已经非常严重了。有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高达116.9∶100,个别地方甚至到了150∶100。全国31个省(区、市)中,只有西藏地区属于正常。这意味着,要不了多久,全国不少地方都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所以,仅指望卫计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以“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成效不可高估。

  胎儿性别鉴定游走在违法与犯罪的边缘。尽管立法机关删除了胎儿性别鉴定属于犯罪的有关条款,刑法暂时“搁置”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讨论,但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有权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触犯《刑法》,并不表明鉴定胎儿性别不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生不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从长远看,纵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只违法不犯罪,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是应当“入刑定罪”的。而如果是有组织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教授已在全国“两会”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正《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笔者以为,将有组织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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