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哪上班?老板说了不算!
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冯丹丹报道 一直在县城上班的小张,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被派到乡下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日前,在象山县总工会“法律轻骑兵”的帮助下,小张保住了工作并且还是在县城上班。
小张是一名机修工。自2012年2月起,应聘到机修公司,并被派到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工作地点进行明确约定。其间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小张始终在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工作。2016年2月29日,小张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从2016年3月2日起,去石浦服务点处工作,不然按旷工处理。
小张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县城离家近,生活各方面都方便,而且公司的通知来得太突然,没有和本人商量。小张要求继续留在原工作地点工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日前,小张向象山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撤销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确认双方应按原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职工服务中心的“法律轻骑兵”律师志愿者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于本案中工作地点问题,尽管缺乏明确的“形式”,即书面约定,但是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即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也必须同样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再做变更决定。针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原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裁决维护了小张的合法利益,让小张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公平和“娘家人”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