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拟明确我省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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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楼志浪作关于《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周金友 摄 |
本报讯 记者周金友报道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开始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为,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并指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制定《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近年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一个重要事项,主要目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浙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复杂,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劳动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制订出台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协商调解功能作用,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据统计,2010年到2014年,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案件数量每年都在1万件以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到协商解决的分别占全部案件的74.4%、72.6%、65.7%、62.4%、77.2%,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只有30%左右,大量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单位。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的形势下,更需进一步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补齐地方立法短板,促进社会治理法制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一般采用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司法诉讼三条途径。在上述三条途径中,后面两条分别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而协商调解的环节特别是工会的协商调解缺少规范的法规。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工会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的方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有许多好做法好经验,应该积极加以梳理,用法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三是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依法合理维护权益。劳动纠纷最突出的是工资拖欠、工伤纠纷、劳动环境等问题,为使这些问题得到顺利平和解决,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各级工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工会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工会沟通协商的独特功能,以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依法合理维权,达成和解。
2014年以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项和框架性内容作了大量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为2016年的立法计划。今年,省人大内司委和法制委联合组织省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法学专家等方面力量,组成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十余次讨论修改。3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厉志海带队先后到宁波市、金华市,就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进行调研。
条例草案着眼于制度互补和工作衔接,主要是对工会组织参与源头监督事项以及劳动纠纷处理中未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有关劳动纠纷案件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尽量避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交叉,做到法规不重复,工作互补、协作、联动;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同时规定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表达诉求。
条例草案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工会,是各级工会作为群团组织,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监督。这种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有所不同,是带有群众性、社会性的监督。
鉴于目前我省已经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之类的组织7万多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5.6万多名,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不设监督委员会,但要单独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兼职监督员。
条例草案明确工会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事关劳动者重大利益的政策制定;明确工会对了解到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要予以受理登记、了解情况、协商沟通、必要时予以调查、提出监督意见书加以督促、用监督建议书的方式提请行政部门处理,这些程序和方式的规定,与行政手段相比,程序简便,方式柔和,易于接受,目的是尽量使劳动纠纷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从而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特别是设置了了解情况与沟通协商程序章节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工会监督的性质、特点,在省内外同类法规中具有创新性。
条例草案还分别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行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规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工会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取得更大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