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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招代理、拉人头、发展下线

“微商创业”下的传销阴影

  ■记者杜成敏

  本报5月7日刊发《传销式“微商创业”炮制豪门神话》报道,调查了微信朋友圈某些微商以长期招代理、拉人头、设立分级制度为主要销售模式,这一类的微商创业究竟是不是传销?记者近日采访了公安部门。

  “互联网+”下的传销阴影

  2015年1月,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正式审理。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志华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多万元。最终陈志华被判入狱8年。

  并不是所有的微商都是传销,但微商作为一种崭新的营销模式,藏匿其中的传销阴影也更具迷惑性。就拿目前面膜、护肤品等“微商宠儿”来说,从网拍模特到知名影星,从名人到草根,正在做、准备做的不在少数,让人难以区分这是新的电商创业,还是披上了科技外衣的违法行为。

  目前,微信用户已达6亿,因为用户基数大,使得传销等违法行为传播蔓延更快,不受地域限制的传播,很容易形成上万人的规模。

  同时,传销模式更容易复制,细究一下微信上各类品牌拉人头的层级代理,都疑似采用同一类“复制简单、来钱快”的模式。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侦破的传销案例来看,网络传销的目标人群已不再是传统的青壮年为主体,年龄层次已经拓展到老年人,甚至把黑手从城市伸向了农村。

  微信上“拉人头”到底是不是传销?

  很多人可能注意到,朋友圈微商虽然分层级招下线代理,但确有实实在在的商品,以“拉人头”为主,零售为辅,那么这种到底是不是在打“擦边球”,属于传销呢?

  公安机关表示,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简单地说,如果存在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行为,均属于传销。微信上的这类营销模式,逃不过传销的嫌疑。

  记者查询了一款招代理微商的化妆品,发现注册地在香港,无法查询企业注册信息,而此款化妆品品牌名字,记者咨询多名消费者,均表示从未听过。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表示,将网络服务器设在国外,公司注册在香港等地,是传销组织逃避执法机关侦查的常用手段。

  对于不少微商打着直销旗号来招收代理的,公安机关表示,也可以通过上述三种传销特征: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来进行鉴别。

  “复合型”违法行为特点增加打击难度

  我省电子商务发达,群众对网络依赖度和接受度较高,给了网络传销犯罪较好的生长土壤。传销组织利用“网络直销”、“网络加盟”、“网络投资”等新概念来伪装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用户人群知识结构的差异,很多人容易掉入陷阱。

  公安机关表示,由于微信传销都是基于个人手机客户端传播,这给工商、公安等部门带来了监管难度;传销人员也变得非常分散,给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增加了难度。

  同时,目前微信涉嫌传销行业均用实际商品来掩盖,形成了线上与线下结合、违法和非法交织的“复合型”特点,使案件定性更加复杂。

  此外,移动网络的普及使微信传销作案人员手段更加隐蔽,洗脑宣传通过网络传播更加便捷、涉及面更广;微信、支付宝支付、转账等新的交易手段也给取证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严厉加击网络传销

  在我省,省委、省政府对打击网络传销工作一向高度重视,成立了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去年,公安工商部门联手成功端掉了“云贸易”、“中联电子”、“舍得”、“中国蒙商”等一批影响恶劣的网络传销犯罪活动。

  执法部门表示,对于微信上涉嫌传销的行为,相关部门早已开始关注,并密切监视其行为。目前省公安厅、工商局正进一步对接,制订详细方案,下一步将重点打击此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人民群众提高自我鉴别、防范意识,是遏制传销行为传播的关键,“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勤劳致富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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