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残疾少女案何日水落石出》报道追踪
面对警方撤案 受害者怎么办
著名律师吕思源为受害者依法维权支招
本报讯 记者孟万成报道 5月30日,本报第一版尾条《之江聚焦》栏目刊发了《性侵残疾少女案何日水落石出》一文,报道了在绍兴打工10余年的徐元芳的女儿小焱患有精神疾病,15岁时竟被性侵怀孕,至今嫌犯仍逍遥法外之事。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吕思源先生看完报道后,当即致电记者说:“我对受害者小焱充满同情,亦十分理解其父亲徐元芳的痛心和无奈,特建议依法维权。”
面对公安机关已对周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如何依法维权?吕思源律师认为有如下三条途径:
一是全力补充证据,要求重新立案。
本案公安机关是以《刑诉法》第161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
要判断其撤案当否,关键就是证据。如果现有证据能确证周某强奸小焱的事实,那么撤案当然错误,反之,撤案就是正确。
因此,徐元芳必须在证据上下功夫,收集补充证据,确证周某、“张三”或其他人对小焱强奸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二是如有徇私枉法,可以举报揭发。
如果有证据确证办案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乃至任何人,均可以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之规定,向纪检部门举报揭发。
三是通过自诉维权,依法提起诉讼。
被害人还可以根据《刑诉法》第204条关于“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