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公司不认账
同事证言助受伤职工讨回公道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冯丹丹报道 冯风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左手受伤,但由于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关键时刻,象山县总工会“法律轻骑兵”获取了冯风同事证词。日前,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证词,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冯风在象山一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上班刚满10天,冯风就在操作铣床时,不慎左手被卷入机器。出事后,公司负责人谢经理和职工冯怀立即将冯风送到医院救治。谢经理支付了医疗费用。
事故最终造成了冯风的左手食指、中指指端缺损。之后,冯风向公司讨要工作10天的工资1700元遭到拒绝。更别说工伤鉴定了。谢经理辩称,冯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员工名单中也没有这个人的名字。送冯风去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是看在冯风叔叔冯怀的面子上。冯怀是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了。
冯风是安徽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冯风向象山县总工会寻求帮助。“法律轻骑兵”冯军律师为他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冯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公司没有为冯风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项目,为逃避责任,谢经理否认了与冯风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冯律师说服了冯风发生意外时在场的两位同事为其作证。一同递交给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还有谢经理签字的入出院证明等证据。
日前,仲裁庭审理认为,谢经理送冯风去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即用人单位对职工受伤后的治疗安排和负责行为。而两位证人的证词所言内容基本一致,合乎情理,予以采信。裁决,冯风在受伤时,与金属材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当前,“如何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为很多职工在工伤维权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很多维权职工往往需要先打一场官司,然后拿着裁决书、判决书顶替劳动合同,才能去申报工伤。给维权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成本,也会大大拖长获得工伤赔偿的时间。
本报提醒广大职工,一定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己保存一份。发生工伤后,如果自己没有保存劳动合同,应想办法与单位补签一份。如果实在无法获得劳动合同,则应当尽量搜集各种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厂牌厂服、工资清单、考勤卡之类,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