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发布相关意见
界定违法多生育等 若干问题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全面二孩”时代来临,今年初,新修订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转眼半年过去,针对有关条款执行中的再生育条件、征收基数及征收标准、“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对象范围、政策衔接等若干问题,省卫计委近日发布答复意见。
根据新《条例》第十八条,符合五项具体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答复意见指出,该夫妻再次以符合该规定中的条件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除外)。
而这五项具体情形中,第(四)项“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适用于双方此前没有违法多生育且子女中有病残儿的夫妻。再婚夫妻以再婚前一方生育的子女为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该病残儿应随该夫妻生活。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以及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中“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对象范围包括:多生一胎的,多生二胎以上的,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上,违法多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1月13日期间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界定多生育胎次,违法多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4日及以后的,按照新《条例》规定界定多生育胎次。
对符合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4日以后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在2016年7月31日前补办手续,不做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