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制售假烟 团伙成员获刑
■于兴勇 曹阳
日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40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经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并经三次开庭审理。法庭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为了牟取暴利,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天池浴场制造伪劣卷烟,生产“万宝路”等名烟。后胡某某又伙同何某某、杨某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以一工具厂为掩护另设伪劣卷烟生产窝点,为躲避司法机关查处,胡某某等人对厂房进行隔音装修,于2015年4月25日正式投入生产,次日,该窝点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假烟价值8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37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和烟草专卖制度,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因生产的卷烟尚未销售,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予以区分主从犯。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作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16人,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2年有期徒刑不等的监禁刑;另被告人黄某某等21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37名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缴纳1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于另外3名被告下落不明,以作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