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未写借条 询问笔录成证据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毛林飞
借款时杨某未让对方写借条,后因催讨时一言不合,双方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处理互赔了医药费。此后,杨某见对方一拖再拖分文未还,于是持公安询问笔录到法院起诉。近日,三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祁某偿还给原告杨某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
杨某与祁某是牌友。2013年9月,祁某因还款需要资金,向杨某借款,并承诺只借一两个小时。看在牌友的份上,杨某答应了,也未要求祁某出具借条。谁料,杨某借走1万元后,几经催讨祁某就是不还。
2014年8月,杨某在银行偶遇祁某,向祁某催讨借款并要求其出具借条,而祁某以无钱归还为由推托。杨某拉住他,随即双方发生争打。杨某报了案,两人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警方让双方互赔了医药费。而后,祁某还是一直未还借款。去年10月,杨某一纸诉状将祁某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杨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公安询问笔录复印件,以证明1万元的借款事实。
法院审查后认为,祁某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杨某所提交的询问笔录,来源合法,杨某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详细陈述了祁某向其借款1万元没有偿还的经过,祁某也讲了打架的起因是欠杨某1万元没还。结合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能够认定杨某出借给祁某1万元未得到偿还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法官提醒,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碍于情面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拿不出有力证据,还款诉请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借款时,出借人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并有详细、明确的约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