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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这些情况下 用人单位 可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

羊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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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羊大哥接到全省各地不少读者询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意让其主动离职或将其无条件予以辞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该怎么办?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羊大哥回复如下: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记者注)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羊大哥罗列这些法律条款的目的是,让有诉求的读者自己对应去找一下,你是不是存在这些可以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况,如不是,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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