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 “半年一结”,违法!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夏师傅是杭州腾盛运输公司的职工,日前,他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为单位规定加班工资“半年一结”,他认为不合理,但是与单位协商无果,所以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夏师傅于2015年7月10日入职该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4000元。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另算,且加班工资以半年为周期计算,即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年度对应日“半年一结”。夏师傅上班至今,发现平时有很多时间需要加班。虽然去年年底,公司已将半年的加班工资给结清了,拿的也并不少。但这之后,夏师傅总感觉加班工资“半年一结”的约定让人很不舒服。于是,今年又工作了3个月后,夏师傅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加班工资可以提前支付。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约定就必须遵照执行。但夏师傅认为此做法不合理,遂来到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
监察员上门调查,核准夏师傅所述情况属实后,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是一个月。而加班工资也适用上述规定,因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已进行了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当属其列。
为此,本案加班工资“半年一结”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本当“一月一付”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加班工资“半年一结”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拖欠的借口。
最后,公司依法纠正了支付办法,给夏师傅结清了今年以来所有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