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1版:一版要闻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施行

构建新型监管体制重典“治气”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在国家修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后,我省率先在全国修订出台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解决监管领域体制不顺、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记者昨天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举办的宣贯会上获悉,《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明确了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也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还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较好地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良好大气环境的急切诉求,为我省重典“治气”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

  厘清职责,构建新型监管体制

  为了防止部门职责不清造成的互相推诿、扯皮,《条例》首次在立法层面系统、全面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工业、机动车、施工扬尘、农业生产、餐饮服务业等各方面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详细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利于推进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条例》还规定,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实施监察。此举将大大增强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心,凝聚部门力量,发挥环保合力。

  严肃查处,解决执法执行难题

  涉气违法案件在查处上一直存在着证据固定难、查处难度大、惩处力度轻等问题,一直是群众投诉的集中领域,也是环保执法的薄弱环节。为此,《条例》在解决取证难题和解决执行难题上作了突破:“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将切实促进相关行政决定执行到位。”

  “对于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行为,要充分运用新法赋予的高额罚款予以严格处罚。该实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就要依法果断实施,坚决遏制大气违法犯罪行为。”省环保厅厅长方敏表示,要严肃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细化考核,增加问责内容

  此外,《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考核制度落到实处,明确省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设区的市及县、乡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明确约谈时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督促约谈地区的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转第4版)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构建新型监管体制重典“治气” 2016-06-23 2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