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
认真督促落实防暑降温责任 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进入7月份,我省高温等极端天气逐步增多,给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带来了严峻挑战。昨天,省总工会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预防高温中暑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通知指出,防暑降温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安排,狠抓任务落实。要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努力减少高温中暑对职工安全健康的危害。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深入企业、车间扎实开展防暑降温工作监督检查。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机制,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等,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高温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落实高温津贴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等待遇。
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及时反映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室外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做好职工防暑降温服务工作。广泛开展“送安全、送清凉”活动,深入基层企业,特别是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走访慰问一线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提供防暑健康服务。利用“爱心驿站”等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的职工提供避暑休息等服务,使“送安全、送清凉”活动更贴近职工的实际需要,为广大职工送去工会组织的关心。积极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宣传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妥善处理好因高温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G20峰会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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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201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省的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不纳入最低工资,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汤等防暑物资替代,具体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
日最高气温35℃以上即为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劳动者可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或本报热线0571—88851111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