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一批、债务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破产清算一批
我省处置“僵尸企业”列出时间表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诸如此类的企业不仅具有“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也影响着经济的健康运行。近日,省并购办、省高院、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目标,我省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兼并重组一批、债务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等处置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2016年,争取处置“僵尸企业”450家以上;到2018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如何界定“僵尸企业”
结合实际,我省“僵尸企业”主要是指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或者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者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僵尸企业”的界定口径。
建立档案,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
针对“僵尸企业”,我省将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数据,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形成“僵尸企业”原因以及需安置职工等情况。建立“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预警。
《意见》指出,可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企业,分批分类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要引导上市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兼并重组一批“僵尸企业”,尽快盘活有效资产。
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快速收缩担保圈,促进一批“僵尸企业”债务重组,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要尽可能推进出售式重整,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各级政府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各债权银行要协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法院要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一批“僵尸企业”,注重在破产清算案件中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
出清“僵尸企业”的过程中,职工安置也是重中之重。《意见》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
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打击逃废债,倒逼“僵尸企业”退出
对逃废债行为,我省将严厉打击。凡有非法转移资产,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现象,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从事高利民间借贷等情况的企业,均列入省逃废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同时,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为依据,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各类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退出。支持有条件的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庭,或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加快区域性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平台,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加快“僵尸企业”产权、股权市场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