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从事档案工作27年,要求到55周岁退休;公司认为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50周岁退休年龄
文成一女职工“被退休”引争议
![]() |
| 图为严爱莲工作的档案室,门锁已进行了更换,门上贴上封条予以封存。 记者冯伟祥 摄 |
■记者冯伟祥
从事档案工作的严爱莲向单位申请延迟到55周岁退休。但公司认为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50周岁退休年龄,要她办理退休手续。双方争执不下。随后,公司停发工资,办理了养老保险停保与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更换了她的办公室门锁,在门上贴了封条。
孰是孰非,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
她要求到55周岁退休,申请未果“被退休”
严爱莲,1965年7月4日出生,是文成县高岭头一级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一电公司)的正式职工,一直从事档案管理等工作。2001年5月10日,严爱莲与高一电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文秘、档案。通过自己的努力,严爱莲取得了浙江省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档案管理岗位培训证书。
早在2000年9月14日,经温州市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严爱莲取得管理员资格证书。对此,文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份材料上确认:“严爱莲取得的资格证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其属于科技人员,可享受科技人员待遇。”也就是从2000年9月起,严爱莲经审批作为科技人员上浮一档职务工资。
2004年,经温州市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严爱莲取得了资格名称为“助理馆员”(注: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温州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015年3月12日,高一电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严爱莲在该公司从事档案工作长达27年。
2015年3月28日,严爱莲向高一电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延迟退休的申请报告》,认为自己既是管理人员,又是专业技术人员,完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精神,有权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因此,她申请要求延迟至55周岁退休。
女职工延迟退休问题对于1995年建厂的高一电公司来说是个新问题。公司经理班子对此难以确定,就将严爱莲的要求上报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决定,要求公司严格根据国家规定正常的退休制度办理退休手续。
到了2015年7月,高一电公司认为严爱莲已经达到国家法定50周岁退休年龄,要求严爱莲在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严爱莲坚称自己未到55周岁的退休年龄,不同意提前退休。
7月28日,高一电公司办理了严爱莲的养老保险停保与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8月2日对档案室的门锁进行更换,在门上贴上封条予以封存,致使严爱莲无法进入工作。同时,公司从8月起停发了严爱莲的工资。
用人单位表示自己的做法是合法的,却没有告知具体规定条款
据介绍,高一电公司办公室于2015年7月份,多次以当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严爱莲办理退休手续,但严爱莲拒绝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高一电公司决定采取上述更换门锁、停发工资等进一步的措施。
高一电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水电企业,其中文成县电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县电投公司)为控股股东。
针对严爱莲的信访反映,文成县电投公司做出书面答复认为,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严爱莲应于2015年7月退休。但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高一电公司季建锋副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严爱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她是否享有退休年龄选择权?
“我有权自愿选择延迟到55周岁退休,这是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的。”严爱莲向记者表示。
她向记者出示了查阅到的多项法律、政策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75.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为转发劳动部上述文件而下发的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五条作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第十条对职工退休问题作出了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劳复[1998]29号)就有关事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二条指出:“符合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干部选择工人年龄退休,或工人选择干部年龄退休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选择后应严格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中途不能变更。”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由职工根据本人自愿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既可以选择工人年龄即50周岁退休,也可以选择干部年龄即55周岁退休。
严爱莲认为自己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管理等工作长达27年之久,其中在2001年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技术岗位工作,远远超过“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条件。“我完全符合上述有关文件规定,有权选择干部年龄退休也就是说延迟到55周岁退休。”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严爱莲属于专业技术人员。
6月23日下午,记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就女职工退休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是上述文件。
本月初,严爱莲已在当地审请劳动仲裁。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