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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肇事汽车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钟伟 王秋莉 胡剑飞

  两车相撞,营运的工程车负全责。但1.4万元的工程车停运损失费,成了工程车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的争议焦点。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不肯理赔的理由获得法院“认可”。

  两年前,驾驶员何某驾驶绍兴某石料加工场所有的浙D22560工程车,途经漓福公路漓渚茅秧岭地段,不慎与对面驶来的汽车碰撞。经事故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理赔金额,工程车所在单位石料加工场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执,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费1.4万元,是最大的争议点。石料加工场认为,对该车进行投保,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在保险理赔期内,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其中1.4万元的停运损失费不在自己理赔范围内。

  那么停运损失费,到底该由谁承担呢?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何某以及车辆实际登记人方某,连带赔偿这一石料加工场的停运损失1.4万元。

  明明对车辆投了保险,为何造成的损失得不到理赔?法院认为,因方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中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此,停运损失费1.4万元应由何某承担,方某作为登记车主对何某应承担的赔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肇事汽车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16-07-28 2 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